一第一章:总则
人文与艺术设计学院分团委领导下的学生会以“管理自身,服务同学”为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了保证分团委学生会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加强学生会的内部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学生会组织建设,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成立和发展学生会组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结构
分团委设有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下设组织机构有组织部与宣传部。
分团委领导下的学生会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下设组织机构有学习部、生活部、二课部、秘书部(兼通讯站)。
第三章:例会制度
例会是学生会工作组织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会议可以及时的制定安排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传达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和有关通知精神。
1、例会时间:
分团委及学生会每半个月由主席组织召开一次例会,传达学院的有关精神,了解各部门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在每月的中旬与每月底召开。主席有责任及时将每月例会的情况向分团委书记做汇报。
分团委学生会各个部门每星期由部长召开一次内部会议,具体了解各个部门一星期来的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
分团委及学生会每一个月由分团委书记组织召开一次例会,总结本月工作情况,制定下月工作计划,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原则上每月的第一周召开。
2、例会或者会议参加者必须履行好的职责:
(一)提前五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
(二)若干事或副部长有事不能参加例会必须交书面请假条给各部门部长签字(部长将请假条交主席签字,主席请假交老师签字),后交予秘书部统计。秘书部以月为单位制作例会到会情况统计单,每月统计完毕交分团委书记审阅。
(三)与会人员按会议通知内容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四)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组织者要做好记录:亲笔签到,统计到会的考勤,会议大家讨论的问题是什么,是否能够解决及解决情况等。
3、会议考勤制度:
(一)半月一次的例会由事务协调部进行考勤记载,统计到会情况。并在一月的总结会议上给予公布。
(二)各部门会议由部长或负责人进行考勤记载,统计到会情况,每月交予秘书部统计。
(三)对出现三次无故旷会的人员,做自动退出分团委学生会处理,两次无故旷会则取消其评选优秀干部资格。
第四章:工作制度
(一)各部门在每学期末,拟定本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总结与计划一式两份,交学生会主席,学生会主席将其制作成合订本,一份作为学生会资料存档,一份上交给分团委书记审阅。
(二)各部组织活动前两周前交活动方案,活动中安排拍照等宣传工作。活动结束后填写部门工作日志,在日志上记录活动人员安排及组织情况并做主要经验教训总结。活动结束两天后制作活动宣传展板,将简讯传到学院网站上,并将简讯及活动照片电子稿上交分团委书记。
(三)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
(四)在开展各类活动时,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负责部门开展活动。
(五)各部部长负责做好本部门各项工作的电子档案,把一切本部门的工作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保存和调用。
(七)对学生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学生干部应及时向学院辅导员老师汇报,不得拖延。
第五章财务制度
(一)学生会大型活动经费应当在活动前一周制作经费预算表交分团委书记备案。活动期间由学生会负责人统筹经费,活动结束后应将制作经费结算表并附发票交经费负责人,由分团委书记和负责人进行审核。
(二)学生会各部门的报销凭条一律采用发票。任何活动的经费使用都必须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做出经费预算,以节约高效为宗旨。报销发票须有所报销活动、经手人2人和证明人1人的签名、报销日期,努力做到节约高效。报销须严格执行财务纪律。
(三)学生会各项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必须本着实事求是、节俭的原则制作经费预算。活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运用经费,活动实际经费不得超出预算经费。如在活动开展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活动经费,必须报分团委书记批准。
(四)学生会搞的任何活动的帐目应清楚明了,由学生会主席和秘书部审查,并定期向全体同学公布收支情况。
第六章评优制度
(一)为培养一支积极性与创造性并存的坚强有力,精干的干部队伍,更好地对学生会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使学生干部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学生会评优制度
1、每学期对优秀部门和优秀干部进行一次评优活动。优秀干部和优秀部门根据每学期的综合表现由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2、优秀干部评选基本标准:
A未出现各类例会无故旷会现象
B积极完成各项工作安排,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建设性得开展工作,团结部门同事,积极配合学生会各项工作。
C认真为同学服务,积极为集体服务。
第七章附则
(一)本制度由设计艺术系分团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二)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可在落实本制度前提下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三)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