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称
(一)定名: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共产国际支部。
第二章 党员
(二)入党资格: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三)入党手续:新党员入党时,由党支部通过,并须经过市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之批准。
入党的条件分下列数种:
(甲)工厂工人,须经党员一人之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
(乙)农民手工业者,智识份子及各机关下级原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
(丙)各机关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三人之介绍。 附注:(1)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如遇有介绍书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2)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各相当党部得委任该新党员以某种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对于党之了解。(3)共产青年团团员入党时,由团委员会介绍,亦须经上项各相当之手续,由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或上级党部之批准。(4)在某种特殊情形之下,党的各级委员会均有直接征收或通过新党员之权。
(丁)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等)而加入本党者,须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三人介绍。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则经省委之批准;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则须经中央之批准。
(四)组织改变:其他部分的政治组织或整个的政治集团,以及整个的党的组织加入或转入共产党时,必须经中央之决议。
(五)党员迁移:党员由这一个组织迁至别一个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区域内)时,应转入其所在地之组织中去,作为这一个组织之一员。党员由这一组织转别一组织及由一国移至他国的一切手续,须按照中央颁布的规例。
(六)开除问题,开除党员须由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须经党的上级委员会之批准,始发生效力。同时,在开除决议还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以前,应即停止被开除者在党内一切工作。不服从开除的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的党的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员有反党行为时,有直接开除其党籍的权利,不过此开除的决议应通知被开除者所加入的下级党部的组织。
第三章 党的组织系统
(七)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
(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
(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斯的报告。
(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该区域的各部份的组织为上级机关。党员对党内某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份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
(八)指定指导机关:在秘密环境之下,于必要时党的下级机关得由上级机关指定,且经上级机关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员加入党部委员会。
(九)党的地域区分:党以地域原则划分为单位,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于该区域内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所有党员无民族与国界之分,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的组织,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
(十)各级机关执行权:党的组织在共产国际和党的决议范围内,对于地方问题有自由处决权。
(十一)各级党部的高级机关:各级党部之高级机关为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体大会。
(十二)各级执委: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大会选举其同级党部执行委员会,此执行委员会在前后两大会期间内为指导机关,指导各级相当组织之一切经常工作。
(十三)批准问题:一切新成立的党的组织(支部,县委等等),必须经过其隶属的上级机关的批准。
(十四)本党组织系统如下:
(1)在每个工厂,作坊,商店,街道,乡村,小市镇,军队等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干事会。
(2)城区或乡区内:区党员大会或区代表会议--区委员会。
(3)县或市的范围内:县或市代表会议--县或市委员会。
(4)特别区(包括几县或省之一部分):特别区代表会议--特别区委员会。特别区的组织如有必要时得由省委决议成立之。
(5)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6)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7)为易于指导各党部工作起见,中央委员会得按情势之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特派员。中央执行局和中央特派员由中央委员会指定之,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
(十五)党部机关:为处决党的各种特殊任务起见,各级党部委员会之下行成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部,宣传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等等。各部或各委员会隶属于党部委员会,受其指导而工作,并经过党委员会而实行自己的决议。党部委员会下各部之组织由中央决定之。
附注:为在其他民族的工农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起见,于当地的党委员会之下设立小〔少〕数民族工作部。此少数民族工作部应在当地党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
第四章 支部
(十六)党的基本组织是党的支部(工厂,矿山,作坊,商店,街道,农村,军队等),所有在该地工作之党员应一律加入支部。如有党员三人之上的地方,得成立新的党的支部组织,但须由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批准之。
(十七)支部特别组织:在有党员一人或二人工作的企业中,这些党员得并入与该企业最接近的生产支部,或与邻近之企业的党员共同组织支部。
在任何企业中工作的党员,如手工业者,个别工人,家庭工作的工人,智识份子等等,按住处的地方为标准,组织街道支部。
如在农村支部中有农村经济企业,如小的矿山或某种农业工人,得按生产关系组织支部。
(十八)支部任务:支部为使与工农联系起来的组织。支部的任务:(1)用有计划的共产主义的鼓动和宣传,在无党的工农群众中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使工农站到党方面来。(2)以党的组织的力量积极参加工农的一切的政治的经济的斗争,以革命的阶级斗争的观点讨论他们的要求,组织群众的革命行动,为取得工农的一切革命行动的领导而斗争,努力工作以吸收工农参加中国的与国际的无产阶级一般的革命斗争。(3)征收和教育新党员,散布党的出版品,在党员及无党工农中进行文化的和政治教育的工作。
(十九)支部干事会:以党员人数多寡为标准,支部选举三人或五人组织干事会以进行日常党务。该干事会进行支部的工作,分配支部中党员的工作,如宣传,分发印刷品,在工会及农民组织中进行党团工作,妇女工作,与支部发生联系等。支部干事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执行党员大会或支部会议的决议及上级党部的指示。
第五章 城乡区的组织
(二十)区代表会:在城或乡的分区范围内,党的上级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或该城区中各支部之代表大会。城乡区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接受和批准区委之报告,并选举区委员会和出席县市委或特别区及省代表大会之代表。
(二十一)区委:城乡区委员会于前后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期间内指导各区范围内一切党务。城乡区委员会之常会应该秘密条例所许的范围内经常召集,每半月至少一次。区委员会前后会议期间内,工作由区委员会之常务委员会指导之,常务委员会由区委员会自身委员中选举之。
第六章 县或市的组织
(二十二)县市委〔县代表大会〕:一县范围内党的上级机关为县代表大会。县代表大会每三月召集一次。临时县代表大会,或经该县半数以上之组织的要求,或根据省委员会(或特别区委员会)的决议,由县委员会召集之。县代表大会接受县委员会和县审查委员会之报告,并选举县委员会及县审查委员会,以及选举出席特别区代表大会或省代表大会之代表。
(二十三)县委:县委员会由县代表大会选举之,于前后县代表大会期间内,为该县党的最高机关。县委员会中除应有县城的代表加入外,该县乡区或各重要乡村党部的代表亦同样须加入。
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时期,可由县委县会自己决定,但至少须每月开会一次。县委员会推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县委员会选举县委书记一人以处理日常工作。县委之书记须得上级党部之批准。
(二十四)县委机关:县委员会应执行县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并应尽可能的成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宣传鼓动,妇女运动,农民运动等)以进行各项工作。各部及各委员会主任照例应为县委员会之委员,且受县委员会之指导而工作。县委员会在出版党报时,应指定该党报之编辑。县委员会执行该县范围内之党务,在前后县代表大会期间内,对上级党部负责,并对上级党部关于自己的工作应作经常的报告。
(二十五)县委员会所在的城市,不设市委员会,其工作直接由县委员会指导,城市的组织可分为城区,领导城区的工作者为城区委员会。
(二十六)市委的组织如县委,除于其下得分城区外,并得管辖邻近乡区或近郊直属支部。在省委或特别区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设市委,其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委指导。
(二十七)在特别区组织已经成立的地方,特别区按照一切县组织条件〔例〕而工作。在没有省委的地方,特别区直接与中央发生联系,按照一切省委组织条例而工作。
第七章 省之组织
(二十八)在省范围内省之代表大会是最高级机关。省代表大会的经常大会每半年召集一次。临时的省代表大会或经该省有半数以上之组织之要求,或依据中央之决议,由省委员会召集之。省代表大会听省委员会及省审查委员会之报告,讨论该省党务和社会工作问题,选举省委员会和省审查委员会及出席全国大会之代表。
(二十九)省委员会由省代表大会选出,在前后省代表大会期间内,省委员会是省之范围内的党的最高机关。省之中心(省会)组织的代表及省内其他重要地方党部的代表均应参加省委员会。
省委员会决定自己开会的时期,但一个半月至少须开会一次。在省委员会前后会议期间内,为工作便利起见,省委员会得从省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一常务委员会,并为执行日常工作起见,选举书记一人。
(三十)省委员会执行省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省委员会在省之范围内组织党的各种机关,指定该省党报的编辑,在省之范围内支配党的力量和经费,管辖党部的会计处,省委员会指导省内的非党组织中的党团工作。省委员会经常的向中央作工作报告,并经常的把自己的活动通知下级党部。省委员会为研究各重要问题而设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部,宣传鼓动部,职工运动委员会等等。每部的主任,按照一般通例,应由省委员会之正式委员或候补委员充任之,并有〔在〕省委员会之常务委员会直接指导之下工作。
(三十一)省委凭借省〔城〕区委员会在其所在地之城市进行工作。因此在省委员会所在地如设县委会仅得在其本县乡区内进行工作。
第八章 党的全国会议
(三十二)党的全国会议,按通常规例一年召集两次。全国会议的成份及选举率(即每若干人选举一代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三十三)党的全国会议的决议案,经过中央委员会审查后才发生效力。
(三十四)党的全国会议开会时如恰当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前,经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选举参加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代表。
第九章 党的全国大会
(三十五)党的全国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得共产国际之同意后召集之。党的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或由中央委员会自动决定,或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创议,或由出席最后一次的全国大会的代表,代表党员半数以上的组织之要求,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之。但党的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之召集,必须经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批准。党的全国大会只有在出席代表能够代表过半数以上之党员时,始能通过决议案。
党的全国大会的选举率由共产国际执委决定,或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或由党的全国大会之前开会的党的会议决定。
(三十六)党的全国大会
(1)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2)决定党的党纲上的问题。
(3)决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组织等问题的决议案。
(4)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等。
(三十七)党的全国大会的代表,应由党的省代表大会选举之。但在秘密工作的条件之下,得共产国际委员会之同意,则代表可由省委员会派遣之。党的全国大会,如得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党的临时全国大会代替之。
第十章 中央委员会
(三十八)中央委员会委员之数量,由全国大会规定之。
(三十九)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前后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发生关系,设立党的各种机关,指导党的一切政治的组织的工作,指定在他指导和监督之下的党的中央机关报的编辑,按环境之需要,可派中央特派员于各省党的组织并设立中央执行局,进行含有全党意义的印刷局等事业,分配党的财政和力量,并〔设〕管理中央会计处等等。
中央委员会应按期召集全体委员会之会议--至少每三月一次。
(四十)中央委员会由其本身委员中选出政治局,以指导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前后期间内之党的政治工作,井选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
(四十一)中央委员会按照各种工作部门而设立各部或各委员会,例如:组织部,宣传鼓动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农民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等等。各部或各委员会的任务,是由各该工作部门中依照中央的指示进行各项工作。中央委员会指定各部及各委员会主任,这些主任应尽可能的由中央委员会中委员充任之。
(四十二)中央委员会以经济政治之条件为标准而规定各地党部组织活动之范围,依全国之行政区域而划分各种地域的单位。
第十一章 审查委员会
(四十三)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章 党的纪律
(四十四)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
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的执行。同时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
(四十五)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
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查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开除党籍的问题,由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之手续决定之。
第十三章 党的财政
(四十六)党部的用费由党费,特别捐,党的印刷机关及上级党部之津贴等充之。
(四十七)入党费和党费的多少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失业和极贫苦的党员可完全不缴党费。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
第十四章 党团
(四十八)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及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在于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党团得选举干事及书记进行日常工作。
党团在处决自身内部问题及日常工作有自由权。在党部委员会和党团中发生不同意见时,党部委员会应协同党团代表重新考查问题,并通过决议,该决议党团应即刻执行。如党团有不同意见而上诉时,问题由最近之高级党部解决,但在上诉期间,仍应执行党委之决议。
(四十九)党委员会在讨论与党团有关系的问题时,应使该党团的代表出席党部的委员会之相当会议,有发言权。
(五十)党团选举党团干事会,此干事会应得其所隶属之党部之批准。党团干事会在党团工作上,应对该级党部负责。党部得派自己的委员为代表加入党团干事会之组织,并有权召回任何委员,但同时,将召回的原因通知党团。
(五十一)在党团工作的各组织中,各种职务人员的名单,得当地党部之同意由党团提出,关于调遣党员由这一党团至别个党团的问题,亦同样决定。
(五十二)党团所在组织中各项要解决的问题,应该先经党团会议或党团干事会之讨论。
凡党团对于每一问题之决议,加入该党团的党员应在该组织之大会上一致拥护和表决。凡破坏此条的党员,应由党部按党章给以党纪上之制裁。
第十五章 与共产青年团的互相关系
(五十三)在党与青年团的各指导机关中(从支部至中央)均应互派代表,交换发言权同表决权。同样,青年团得以自己团员的数量为比例选派代表出席党的一切代表大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大会议决案》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