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1〕3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落实好国家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明确助学贷款对象,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符合以下情况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印证材料:特困证或低保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孤儿或残疾证明原件。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原件。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印证材料: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印证材料:残疾证复印件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原件(出示原件核对)。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相关证明及学生家庭自述详细材料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贫困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及学生家庭自述详细材料
二、以下情况者不得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
(8)去年获得贷款,今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有能力缴纳学费的也不得再次申请贷款,去年申请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审批后又主动放弃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