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学院和受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化解人事矛盾,确保学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88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主任: 陈方先
成员: 邹从义李朝晖李清
二、工作职责
(一)依法调解学院内部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工作原则:
(一)依据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四、工作程序
(一)发生人事争议后,要求调解的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书面调解申请书后,应在15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调解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不愿意调解,则应记录在案;
2.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查核事实,并做好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3.向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促使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4.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出具调解证明书,并注明当事人在收到证明书之日起15天内,可依法申请仲裁。
6.调解协议(证明)书需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1份由调解委员会存档备案。
(四)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调解小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应从当事人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出具调解证明书,视为调解不成。
五、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在受理调解期间,原处理意见有效。
六、本办法由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