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配套使用的其他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对使用贷款资金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的项目,也应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条 按政府采购工作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不突破预算金额,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五条 凡学校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均应依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监察室、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法人授权的代表为采购人。
第七条监察室主要结合学校各部门年度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对相关价格和工程结算等项目进行审计,审议各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审核采购的招标文件,参与评标与验收工作,监督规范招标行为,接受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学校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每年新增资产配置的论证工作,组织编写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预算配置,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落实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议,整体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进度,办理对省厅、省财政厅的各种政府采购工作的申报,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招标文件的审核,组织投标供应商进行采购文件答疑和现场勘察、设备验收、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建立政府采购台帐,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等,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公开信息的发布。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上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参与评标与验收工作,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审批付款,保证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使用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确认合同中的技术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权向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性能提出建议,参与中标后的谈判及合同签订工作,负责与中标供应商一起完成开箱验货,督促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负责验收工作,负责办理采购标的物的固定资产入库与支付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一般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列。其它采购方式的组织方法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方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列。
第十四条 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不含基建项目)项目统一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工程类中基建项目统一由后勤处组织实施;新校区建设项目统一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6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和2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低于60万元的服务类和20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范围。货物类包括:汽车、计算机、服务器、照相及摄像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服务类包括:汽车保险、汽车维修、汽车加油、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本部门年度的新增资产预算配置计划,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编制学校全年度的新增资产预算配置计划,形成报表后进入省财政系统申报。
第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上报到计划财务处。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省财政厅按指标管理规程将按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挂网)后,采购人应该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按照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严格按照经费来源以及采购品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依法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类采购项目的招标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的,要依法委托同时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不得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事务。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下达的采购方式、委托书并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审核商务部分。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和技术参数,提供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采购人不能以不合理的要求和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的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及采购人专家评审文件,报采购人修改并进行确认,同时由代理机构上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发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审核的招标文件,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自行询价的采购方式的、金额在10-20万元的须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专栏上发布;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须在beat365官方网站校园网通知公告专栏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投标。投标人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参加。在评标中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结束后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须按采购项目装订成册,由专人妥善保管。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须由学校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共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标的物的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订立采购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政府采购合同应填报《合同审批运行表》报批,经资产管理办公室、使用部门、计划财务处、法律顾问以及分管校长审核,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批的认定为有效。合同份额应至少一式四份。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督实施,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依据签订合同的条款来进行赔偿等其他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事项供货,使用部门在中标供应商供货(服务)完毕、安装、调试、培训工作完成,正常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的验收申请,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评标专家参加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小组成员由学校使用部门3人,监察、财务各1人的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验收负责人。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要出具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签字,加盖使用部门公章。
由后勤处负责学校房屋修缮、其他维修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相关验收办法。
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的新校区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相关验收办法。
第三十二条 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资金支付程序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将《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提供给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送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由使用部门按学校相关报销程序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第六章 采购工作安排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进度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每年3月份完成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同时各处室、二级学院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及配置说明,经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4月份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完成本年度采购计划申报。对各部门报送下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初审,提出配置意见,反馈各部门。
(三)5月份全面组织学校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对下年度采购计划中单件设备金额20万元以上以及建设规模200万以上项目的论证工作。
(四)6-7月份完成招投标工作并完成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汇总上报校党委审议确定。
(五)8月份完成设备的供货。
(六)9月份完成设备验收、入库、支付工作。编制、汇总并上报下年度新增预算配置。
(七)10月完成所有政府采购收尾工作。编制、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文本。
(八)11月份完成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总结工作。学校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汇总上报计划财务处。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五条 纪律要求:
(一)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二)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 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五)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同意。
(六)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或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附表均属相关配套文件内容。
附表一 《合同审批运行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合同运行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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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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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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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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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单位 |
资产管理办公室 (组织合同的洽谈,审定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 |
使用部门 (负责合同洽谈和审定合同的技术及售后服务条款) |
计划财务处 (审核合同支付方式是否符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
学校律师 (审查合同商务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分管领导 (审查法规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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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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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负责人签订。程序完成后报监察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