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学名师辐射效应,发挥教学名师模范引领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湖北名师评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学校全体在岗教师;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学校名师”评选及表彰,每届学校名师评选及表彰名额不超过2名。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长期在教学岗位任教,具有10年以上教学经历,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效果好,得到学生、同行以及教育专家认可;近三年参加竞赛(指导学生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近三年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综合性表彰(“三育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年度考核优秀”)
(四)认真学习高职教育教学理论,能将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和教育理念融入到教学中,教学方法独特,注重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熟练运用现代信息和传播技术为学生授课;
(五)注重教材建设,作为主编出版本专业高质量教材或著作1部以上;
(六)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参与本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申报项目等形式在为学校争取经费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且在全校乃至全省有较大影响;
(七)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教学研究与实践,承担省级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获得省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八)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重视教学团队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团队和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九)专业课教师具有一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三年有3个月以上的企业及生产一线实践锻炼,或联系一个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服务于推广、订单培养与顶岗实习指导等工作,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注:
1.参加竞赛或指导学生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一等奖以上的专业教师,可在正常评选名额之外直接评为学校名师,并不占用学校名师正常评选及表彰名额。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的专业教师,可在正常评选名额之外直接评为学校名师,并不占用学校名师正常评选及表彰名额。
3.为了鼓励长期从事教学一线工作的公共课教师,对教学效果特别好、教学质量特别高、特别受学生欢迎的公共课专任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四)、(五)、(七)、(八)条的,可推荐申报。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校名师”评选委员会(简称“评选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人事劳资处、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室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劳资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1.发布评选通知;
2.审核二级学院(部)推荐材料;
3.及时汇报、解释和处理评选活动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4.向评选委员会提出评选建议名单。
(二)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由5-7人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制定各二级学院(部)的评选细则,组织开展评选活动,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确定本单位推荐送审学校名师人选。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填写《beat365官方网站名师候选人推荐表》,提供满足各项评选条件的支撑材料,并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
(二)二级学院(部)推荐
由二级学院(部)成立评议组,依据评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推荐人选,经二级学院(部)会议审议决定推荐人选,将推选结果和相关材料报人事劳资处。
(三)职能部门审核
由人事劳资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室对各二级学院(部)推荐的候选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校评审确定
学校评选委员会审阅材料、评议和投票表决,结果报校党委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五、学校名师待遇
(一)授予“学校名师”称号;
(二)在教师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湖北名师候选人从校级名师中推荐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