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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官方网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
2012-12-06 10:30   审核人:   (点击: )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分类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系指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或邀请方承担费用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探亲、旅游、访友、定居、就业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

(一) 因私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

因私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是指教职工得到国外亲友资助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等资助全自费到国外留学、进修、合作研究。

(二) 出席学术会议

出席学术会议是指教职工得到国外资助或利用课题经费自费出国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会议(一般在30天内)

(三)出国(境)探亲

1.出国(境)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婚后在国(境)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在我校工作的配偶,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公派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我院工作的配偶,不享受出国(境)探亲待遇,如确需要探望亲人,酌情给予事假一个月(不给予续假)。

3.不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待遇侨眷属(含港、澳、台属)到国外探望亲人的,给予事假一个月(不给予续假);到港、澳、台地区探望亲人的,给予事假20天(不给予续假)。

(四) 旅游、访友

旅游、访友是指教职工利用寒、暑假、五一节、国庆节或其他法定假期出国(境)旅游、访友,其它时间不予受理(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旅游、访友不受时间限制)。

(五)出国(境)定居

出国出境定居是指教职工因继承国外遗产或与外国人结婚或移民申请到国外境外定居。

二、因私出国(境)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必须到人事劳资处领取和填写《beat365官方网站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统一印发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的教职工应提供国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复印件,属于外文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要求翻译为中文。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须提交保留公职申请书或辞职申请书。

3.申请出国(境)定居必须提供获准到国(境)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和辞职申请书;配偶是国(境)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批准

人事劳资处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按以下情形分别报批:一般人员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及其他特定身份人员(以下简称报备人员)申请,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交清有关费用或押金

不满服务期的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申请辞职的,须按聘用合同规定向学校交纳不满服务期的违约金和培养费;申请保留公职的,须按不满服务期违约金和培养费的金额向学校交纳押金,按时回校工作后再退还押金。

三、因私出国(境)人员待遇

(一)因私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者,申请辞职的,经学院批准后,须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于离境前将人事关系转至湖北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离校手续。申请保留公职的,办理离校请假手续并从离校之日起停发国内工资待遇,申请保留公职者,如逾期不归又没有到学校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再保留公职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出国(境)定居从离校之日起停发国内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三)法定的出国(境)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学院内部岗位工资停发);若没有按期回国,则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国内工资及福利待遇保留公职;从第七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自费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的在编在岗职工的工资、津贴照发。

四、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

(一)所有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离校出国(境)时必须本人到本部门及人事劳资处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提交书面申请)。

(二)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劳资处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人事劳资处凭所在部门的报到证明,恢复其国内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

(三)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当事人按旷工处理;没有正当理由,所在部门超过5天不报告情况的,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离退休人员须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后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

(五)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

(六)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

(七)人事劳资处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

五、附则

(一)本规定中所称教职工系指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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