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竞赛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了激发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积极性,真正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建”,使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技能竞赛范围
本办法中所指的技能竞赛是指我校在校师生参加的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有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学会、国家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省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省级学会、省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专业技能比赛。
二、竞赛级别的确定
A类竞赛:主要是指国家政府部门、国际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的技能竞赛。
B类竞赛:主要是指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的面向所有高校的、由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举办的竞赛。
C类竞赛:主要是指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的面向所有职业院校的、由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举办的竞赛。
D类竞赛:主要是指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或者纳入技能比赛排名的、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或行指委举办的全国性竞赛。
E类竞赛:主要是指未列入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的,由高等学校教指委或国家级学会、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举办的竞赛。
F类竞赛:主要是指未列入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的、由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或由职业教育教指委举办的全国性竞赛。
G类竞赛:未列入上述级别的校级以上竞赛,或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专业技能比赛。
职业技能竞赛的级别以大赛文件及授奖单位公章为准。由非官方机构举办或以赢利为目的的竞赛,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
组 长:学校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成 员:各二级学院(部)、教务处、人事劳资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具体承办和实施。
(二)分工与职责
学校分管副校长对竞赛项目工作负总责,教务处负责竞赛信息发布及协调管理,相关二级学院(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
1.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各二级学院(部)提出的竞赛项目立项申请并认定各类竞赛项目级别。
2.教务处负责收集、公布各类竞赛项目的信息,做好各类竞赛项目的管理、协调,做好竞赛项目奖励的审核工作,负责各类竞赛项目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3.二级学院(部)具体实施。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训练与参赛等工作,收集整理竞赛相关资料。
(1)确定竞赛项目负责人,制定本学院(部)竞赛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
(2)组织项目负责人办理竞赛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审核项目负责人制订的训练计划等。
(3)落实训练场地、设备。
(4)做好参赛选手的选拔工作,组织好训练工作。
(5)负责做好参赛教师、学生的报名工作;做好培训辅导和竞赛期间的师生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6)负责整个竞赛项目过程的宣传工作,及时广泛收集竞赛的有关信息,与组织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7)负责竞赛资料的整理、存档与工作总结。
3.人事劳资处负责竞赛项目奖励资金的落实,对教师的奖励从绩效工资中支出,对学生的奖励从教学项目经费中支出。
4.计划财务处负责竞赛项目所需设备资金的落实。
(三)立项程序
相关二级学院(部)在接到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信息后,填写《beat365官方网站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立项申请表》,报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四、奖励办法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部)及广大师生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奖选手和指导老师,给予一定奖励。教师获奖、指导学生获奖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凡未经学校同意参加的比赛或不以学校名义参加的比赛,不按本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一)奖励程序
1.职业技能竞赛奖项应及时申报,及时发放。
2.申请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项目负责人在校园网下载并填写《beat365官方网站职业技能竞赛奖申报表》,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后,交教务处。
3.教务处整理、归档比赛资料,按有关制度统计、核算相关费用,审核、备案后退还获奖证书原件。
4.人事劳资处审核奖励费用。
5.计划财务处发放奖励费用。
(二)奖励标准
1.教师以学校名义参加各级竞赛
序号 |
竞赛级别 |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1 |
A类 |
由学校研究决定 |
2 |
B类 |
5 |
10 |
3 |
6 |
2 |
4 |
3 |
C类 |
3.5 |
7 |
2 |
4 |
1.5 |
3 |
4 |
D类 |
1.2 |
2.4 |
0.7 |
1.5 |
0.5 |
1 |
5 |
E类 |
0.3 |
0.6 |
0.25 |
0.5 |
0.2 |
0.4 |
6 |
F类 |
0.15 |
0.3 |
0.1 |
0.2 |
0.05 |
0.1 |
7 |
G类 |
0.04 |
0.08 |
0.03 |
0.06 |
0.02 |
0.04 |
2.教师以学校名义指导学生参加各级竞赛
参照“教师以学校名义参加各级竞赛”的奖励标准的70%执行(以项目组为单位奖励)
3.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各级竞赛
序号 |
竞赛级别 |
奖金标准(单位: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1 |
A类 |
由学校研究决定 |
2 |
B类 |
1.5 |
1.2/人 |
1 |
0.8/人 |
0.8 |
0.6/人 |
3 |
C类 |
1.5 |
1.2/人 |
1 |
0.8/人 |
0.8 |
0.6/人 |
4 |
D类 |
0.6 |
0.3/人 |
0.4 |
0.2/人 |
0.2 |
0.1/人 |
5 |
E类 |
0.12 |
0.06/人 |
0.1 |
0.05/人 |
0.08 |
0.04/人 |
6 |
F类 |
0.05 |
0.03/人 |
0.03 |
0.02/人 |
0.02 |
0.01/人 |
7 |
G类 |
0.015 |
0.008/人 |
0.01 |
0.005/人 |
0.005 |
0.003/人 |
(三)教师指导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的各级各类团体或单项比赛奖金的设立应遵照以下执行:
1.对于既设立单项奖又设立团体奖的竞赛项目,以最高奖项拿奖,不重复计奖。
2.多人参加的单项奖,不作为团体奖进行奖励。
(四)对参加同一类型、同一工种、不同级别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及指导教师,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可累加计奖;作品、成果类的技能竞赛项目虽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但不累加计奖,实行最高奖项的补差计奖。
(五)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奖,给予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抵公共选修课学分。获得B类、C类比赛奖项者,奖励6学分,以课程“技能竞赛(BC)”记载;获得D类比赛奖项者,奖励4学分,以课程“技能竞赛(D)”记载;获得E类、F类比赛奖项者,奖励2学分,以课程“技能竞赛(EF)”记载。
(六)若部分比赛项目设立了特等奖,则特等奖按一等奖计,一等奖按二等奖计,二等奖按三等奖计,三等奖不计奖励。若部分比赛按名次设奖,第一、二名视同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同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同三等奖。
(七)不能确定等级的奖项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八)体育类比赛获得省级、国家级的奖项参照以上标准的60%执行,校内体育比赛不在此列。
五、其他
1.一名指导教师不能同时指导3个及以上赛项。
2.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