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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
2017-09-04 16:14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beat365官方网站(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第41号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重德、励志、笃学、尚能”之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确因身心患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

(二)创新创业需要的;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称入伍新生)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入学资格的。

普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完成缴费手续后,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予注册的情形如下:

(一)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能如期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学生不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两周的;

(三)学生逐学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标准的;

(四)学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等不在校的;

(五)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后予以注册。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形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经学校与学生本人共同确认学籍信息,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节修业年限、学习年限与学习量

第十四条学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二年制、三年制和五年一贯制;对于二年制、三年制和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学习年限,学校允许学生分别在二至四年、二至五年和四至七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学生变更学习年限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教学主管、学籍主管等部门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延长学习年限应按学校学费管理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学习量是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时间和应获得的总的学分数,完成规定的学习量方可毕业。学习量由必修课、选修课和素质教育课程构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五级制及两级计分制评定。

学生所修课程均须考核,考核是对课堂出勤、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评出的总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可按学校学分管理办法申请课程免修、课程缓考、课程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技能训练、实践性教学环节及各专业规定的不得免修的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但退役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载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参加考核时应遵守考试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遵守活动纪律。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或不遵守活动纪律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诚信教育纳入素质教育体系,以素质教育学分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行为给予训戒、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相应的荣誉、奖励等作出撤销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组织学生转专业工作,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示,具体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入学生转学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节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二)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提出申请要求休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时间以年为单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学校允许休学创业的学生采取灵活的学习制度,最长学习年限在其基本学制基础上放宽4年。

第三十四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联合培养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校在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联合培养学校等组织建立联系沟通机制。

第三十五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时,应持原休学证明及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退学处理学生,应当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条件按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认定结业或肄业,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肄业生离校后,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校商请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历信息准确,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听证会等形式,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学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应当提高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住、理想现实、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能力,增强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文明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按学校学生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学生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评议合格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完成修业离校后处分期限满,学生应凭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操行鉴定,向学校申请重新评议,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学校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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