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效地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申报项目
第一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二级学院三好学生、单项奖。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二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综合测评为班级第1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3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体育成绩达标。
第三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四条 校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五条 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德育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5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单科成绩65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六条二级学院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专业前15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单科成绩63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七条单项奖。德育成绩为“良”以上,体育达标。
(一)精神文明奖: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精神文明奖。
1.在抗灾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事迹突出,勇为人先,受到学校或有关单位表彰者;
2.在遇险、临危时勇于抢救国家财产和救助他人者;
3.为维护社会公德、法纪,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者;
4.拾金不昧,金额较大者;
5.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事迹突出,受到实践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表彰者;
(二)社会活动奖: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社会活动奖。
1.学生干部能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成绩突出者;
2.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及经常组织参加校内外体育艺术表演者;
(三)学习进步奖:
学习成绩比上学年度在较大幅度的进步,且不够综合奖条件者,可申报学习进步奖。
(四)特殊贡献奖:
专门奖励在精神文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评定,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评选。
第三章申报比例及奖学金评选等级
第九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获甲等奖学金,奖金为800元。
第十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
第十一条 校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200元。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200元。
第十四条 单项奖分获单项类奖学金,奖金为50元,其评选比例如下:
(一)精神文明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二)社会活动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三)学习进步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申报工作按学校的统一部署,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审核申报资格,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各学生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其成员由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共11人组成,根据评定条件,评选产生本班的奖学金申报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 各班的评选结果确定后,将评选材料上报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将本学院评选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报学生工作部(处)并由各二级学院(部)向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十九条 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五章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二级学院三好学生及单项奖获得者,均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学金,并将学生的评先申报审批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