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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2011-12-12 08:51   审核人:   (点击: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

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

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2号 2002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

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 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学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并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

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作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则令其赔偿损失,

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作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惑。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务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有学校以外的其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等学校校园

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年9月18日颁发)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和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末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 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 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 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 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 不沉溺虚拟时空

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beat365官方网站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加强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学院规定的开学日期报到,办理缴费手续,到所在系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不具有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院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发生急病或紧急事故的,应在障碍消除后及时补假),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制度。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核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认定学业合格。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第十八条 学生逐学年累计(不含休学时间)所获学分未能达到规定的逐学年累计标准学分的二分之一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的学分原则上理论课以16—18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实践课程按每周计1学分计算。学生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社会实践活动,完成既定任务、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践技术报告)等经考核合格的,按学院规定计算学分。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均须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院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五级计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考核或参加考核不交试卷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是对课堂出勤、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评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该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核成绩(有实验环节的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核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所有学生参加的必修课程。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若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常规的体育课,经学院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可将该生的体育课教学标准降低为保健课标准。

第五节 免修、补考、重修、缓考

第二十八条 经课程所属系部认定,学生确已通过系统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可按学院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申请参加免修考核。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实践性教学环节及各专业规定的不得免修的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条 经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当按学院有关学分制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但未达到退学处理条件的学生,取消其重修资格,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应当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和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批准,可转专业。

(一)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学满第一学期课程后进行,在校期间学生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院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审查批准可以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休学;

(三)学院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间,学院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人身安全和自身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应当在期末考试前15天之前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办理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手续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本人应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原休学证明并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节 学习量、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三年制学生应修学分为140-150学分;二年制学生应修学分为90-110学分;五年制学生应修学分为240—260学分,其中3年制、2年制、5年一贯制任选课学分分别占应修学分中的8学分、6学分和12学分。

第四十七条 二年制和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二至五年内浮动,五年制高职学生,允许在四至七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按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制年限计算。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年3月份由院教务部门集中办理,由院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延长学习期限(含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内,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年而未达到毕业标准;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处理应当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报送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操行测评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即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操行测评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业期满,操行测评为不合格者或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作结业处理。

结业生在离校的次年5月,凭所在单位(未就业的学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操行鉴定,可向学院申请重新评议或向学院申请重考核(考试、考查)一次,评议、考核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评议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重新评议或重考。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符合肄业条件的,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证明。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 学院通过院务公开、院长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整洁,节约用水用电。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文化活动、体育运动、社会服务等单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七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采取公示的方式予以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对在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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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组织、办理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等手续。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来信或以传真等文字的形式,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超过期限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以及学校认为需要的复查或考核。学生有义务按规定配合学院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学院执行国家普通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符合学籍注册资格的学生实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体检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费用自理。在规定时间内,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学院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学院执行国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制度,对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进行认定。

学生每学期应按学院规定的开学日期报到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持学生证,学院根据财务部门的学生缴费记录、教务部门确认的学生成绩(学分)完成情况(或未达到学年注册学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对学生进行学籍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不具有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超过期限,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系部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含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记载,作为期2周的暂缓注册处理,并于报到次日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按教学计划进入实习阶段学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前2个教学周办理完毕学费交纳手续及学期注册,未参加实习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开学日期报到,办理学费交纳手续及学期注册。

第七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院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注册。未按学院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不予注册,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和学院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每天按6学时计。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发生急病或紧急事故的,应在障碍消除后及时补假),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和院卫生所意见),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至7天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所在系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核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经考试组织部门认定后,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院并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转专业应当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遵循学生自愿、学院统一规划、教学部门组织考试、择优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批准,可转专业。

(一)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依据教学资源及当年招生计划录取的实际情况,公示当年可转专业人数。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应当全部合格,并提出申请。转专业应在相同录取批次之间进行,下一录取批次不得向上一录取批次转专业,毕业年级不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应于第一学期结束前的第3个教学周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批准后可转入同年级新的专业学习;

(二)非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及已修课程存在不合格的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转入低年级新的专业学习。学籍同时纳入低年级进行注册管理,并按该年级学制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等材料;

(二)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所学课程成绩(学分);

(三)学生拟转入系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转专业后按教学计划应该补修课程及学分;

(四)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

(五)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学籍异动组织工作,在学期结束前完成第十八条之(一)至(二)项手续,第(三)至(五)项应在学生开学前完成。

各系部应做好转专业学生及学生档案材料等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应按湖北省教育厅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休学;

(三)学院认为应当休学。包括因学生个人身心健康原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人身安全和自身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应当在期末考试前15天之前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办理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手续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二十五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本人应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原休学证明、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系审核同意,院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系安排就读班级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学生本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九条 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学生本人有继续学习完成学业意愿和能力的,应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必须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情形

1.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经补考后统计学生逐学年累计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学分的二分之一的;

2.非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存在不合格的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转入低年级新的专业学习。

(二)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情形

1.学生已完成规定的学制期限,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的标准学分的70%(含70%)以下的;

2.学生自愿放慢学习进度的;

(三)具有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由学生向所在系部申请,院教务部门审批并组织学习与考核,院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学籍管理。

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学生申请时间在该学年度第上学期的第3个教学周内。经批准后,按照方便教学的原则,纳入低年级相应的班级进行学籍和日常管理,其课程学习与考核由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

已完成规定的学制时间且学分占标准学分的70%(含70%)以下,学生在领取《肄业证》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方便教学的原则,纳入低年级相应的班级或者单独组班,进行学籍和日常管理,其课程学习与考核由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延长学习期限学生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纳入在校生管理。每学期按时报到,按学院规定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退学手续:

(一)不论何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年而未达到毕业标准。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学院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仍未注册。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报送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学生待遇。已办理国家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国家贷款。

(五)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按照《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的学生,所交费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操行测评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业期满,操行测评为不合格或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数,作结业处理:

在离校次年5月,操行测评为不合格的结业生凭所在单位(已就业的学生)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就业的学生)出具的操行鉴定,可向学院申请重新评议;学业不合格的,可向学院申请重核(考试、考查)一次。评议、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评议、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重新评议或重考核。

第十章 学籍异动管理

第四十条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上的变动,主要包括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转入及转出)、保留入学资格、延长学习期限、辅修(旁听)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籍异动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取得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籍异动应取得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学籍异动意见,最终由学院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应将学院审核、批准的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制作成《学籍异动通知书》,反馈至学院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系部、学生宿舍服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中职生和成教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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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特对原《beat365官方网站学分制管理制度》(鄂交职院[2002]第15号)予以修订。

第二章 课程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职业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实训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本系或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又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限选课为专业限制性选修课,是各系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方向所开设的反映人才知识结构要求的若干门课程,学生应按规定选修;任选课为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兴趣特长,体现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所开设的可供全院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三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学制为3年的学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学制为2年的学生允许在2—4年内修读;学制为5年制的允许在4—7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必修、限选、任选课学分及总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三章 学分

第四条 课程学分的确定

(一)一门理论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而定。理论课程的学分以16—18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二)实践课程按每周计1学分计算。2+1三年制及4+1五年制最后一年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践技术报告为36学分,1.5+0.5二年制最后一学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践技术报告为15学分,入学教育1学分,军事训练2学分,社会实践2学分。

第五条 任选课学分规定

(一)二年制学生任选课学分为6分;

(二)三年制学生任选课学分为8分;

(三)五年制学生任选课学分为12分。

第六条 奖励学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通过高于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考级、考证、或获得市级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可奖励适当学分。奖励学分记入总学分,不可作为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但可作为任选课学分。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科研: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一篇独著学术论文,可向学生所在系申报,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奖励4学分作为任选课学分,且以“学术研究”科目记载;

外语:高职学生通过英语国家4级者奖励2学分;通过英语国家6级者奖励4学分;

专业证书:在教学要求之外,获省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奖励2学分;

竞赛获奖:个人或集体获得市级以上各类比赛奖项者,经学院有关部门研究给予其适当学分奖励。

第七条 总学分

(一)二年制学生应修总学分为100学分左右;

(二)三年制学生应修总学分为140—150学分;

(三)五年制学生应修总学分为240—260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免修与补修

第八条 课程选修原则、程序及规定

(一)一学期同开限选课与任选课的,先选限选课,后选任选课;

(二)新生从第二学期开始任选课的学习,且每学期任选课学分不超过4学分;

(三)凡选修学生不足25人的课程,则不设班开课;

(四)各专业班选课联络员(由班长或学习委员担任)在教务处进行选课登记,或作改选、退选;

(五)教务处根据预选结果,确定开设课程和不开设课程并予以公布。选到不开设课程的学生,限选课可在同种开设课程中重选,也可在同组开设课中另选;任选课可放弃或另选;

(六)未办理课程选修手续、选修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七)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过的原专业培养计划中且已合格的课程,在转入专业没有设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任选课学分记入学生任选课成绩。

第九条 免修

(一)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由国家或国家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经课程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认定成绩合格(按75分记录成绩)。

(二)因转学或其它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成绩),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明,经课程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成绩有效。

(三)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技术报告等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学生因转学或转专业后,在转出专业所学的课程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分,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在转出专业未修的,应予补修,并按学院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院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确定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要求,采取笔试、口试、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场规则

(一)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开考前10分钟,考生持有效证件并抽取考试顺序号牌后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就座并将有关证件置于桌面左上方备查。

(三)除考试规定可使用的工具(如写字笔、计算器等)外,不得携带其他学习资料进入考场。

(四)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即不得再次入场考试。

(五)学生接到试卷后,应首先先将所属系名称、专业名称、课程教学班级编号、本人姓名及学号在答题纸上规定的位置填好,因错填或漏填而造成课程成绩错误由本人负责。

(六)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按《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成绩的评定

(一)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分别按百分制、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及格进行评定和记载。其对应关系如表所示。

五级分制百分制:

优85分(含85分)以上;良75~84分;中66~74分;及格60~65分;不及格60分以下。

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二)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构成。课程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系里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适当调整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三)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

1.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提问等构成。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

2.课程平时成绩构成的权重及具体要求,由任课教师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

3.学生某门课程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提名,教研室主任审定,课程所在系(部)负责人批准后于考试前一个星期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成绩复查与修正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正的,可于得到成绩单后十个工作日内(遇假期顺延),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诉,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递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在系部指定的教师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由课程所在系部决定予以修正并通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

第六章 补考、重修、缓考与旷考

第十六条 补考

学生考试不及格学院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学期初进行。学生无故不参加自行放弃。但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一)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二)缺考者、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四)各类实习。

第十七条 重修

(一)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应重修,且一学期重修科目的学分不得超过上学期总学分的二分之一,限选修可以重修,也可以在同组中另选;任选课可重修、改选或放弃。

(二)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重修申请,系部初审后确定集中重修或跟班重修方式,报教务处审查后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缓考与旷考处理

(1)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初审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2)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办妥。

(3)经批准缓考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4)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七章 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由学生向所在系部申请,系部提出重修计划,院教务部门安排学习与考核,院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延长学习期限(含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内,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经补考后统计,学生逐学年累计(休学时间除外)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逐学年累计所规定标准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第八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在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初审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含9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的次年5月,可向学院申请重考核一次,考核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重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未取得的学分占总分的10%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 。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奖励与处分等),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beat365官方网站学分制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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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beat365官方网站就读的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院对受处分的学生给予以下处理:

(一)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在毕业前尚未申请学院评议,未完成《违纪学生评议鉴定表》的全部内容,其操行测评作不合格处理,作结业处理,在离校次年五月,学生凭所在单位(未就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操行鉴定,向学院申请重新评议,评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再安排重新评议;

(二) 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学生评先和学生奖学金评定。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及时终止错误,积极弥补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的举报人、证人等直接或间接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二)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2次处分后,再次违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人、群斗群殴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

(四)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在校园传播、从事宗教活动;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刑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结合本条第(一)至第(五)项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架等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持械打人、邀约其他人员殴打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的,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的,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按本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危及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有下列情况之—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

(四)盗用他人帐号、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的;

(五)复制或传播有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色情等信息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或校园秩序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十二条 偷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价值达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盗价值在101~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偷盗价值在201~3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盗价值在301~8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学校部门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对偷盗金额不大,但屡教不改(盗窃次数达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偷盗后,不接受学校的教育和处理,拒不赔偿损失、退回赃款、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诈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比照偷盗加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损坏财物价值在101元至3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 损坏财物价值在301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由于过失损坏学院公共财物或个人财物的,参照以上条款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赌博,首次参与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赌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集体场所有流氓行为或者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造成被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容留他人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者隐匿、包庇他人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学院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并隐藏不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院公共场所收看、播放、复制、淫秽录像或藏匿淫秽物品的,按本条前两款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携带、吸食、藏匿毒品,经公安机关确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卖淫、嫖娼,经公安机关确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含实习、实训、军训、实验课、统一的集体学习和集体活动)累计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周旷课,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科目,携带书籍、笔记本、草稿纸等进入考场并放置抽屉内或未按指定的地方存放。

2.携带传呼机、手机、文曲星、商务通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3.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的。

4.不按时交卷。

5.将试卷带出考场。

6.不遵守考试纪律,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

7.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

8.有其他违纪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作弊论处,对非毕业班学生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取消该门课程一次重修机会);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不给予正常补考,做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根据个人表现情况,允许返校补考一次。

1.闭卷考试中,查阅书籍、笔记本、习题本和其他课程的资料。

2.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卷。

3.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

4.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互传试卷或答题纸(卡)。

5.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手势、经警告一次后仍不改正。

6.有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2.偷盗试卷。

3.组织作弊或两次作弊。

4.使用通讯工具(设备)作弊。

5.有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

(四)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依照《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楼或学生宿舍楼乱扔物品、砸门窗等破坏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安全隐患或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伪造、涂改、使用假证件、假票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阻挠领导、老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按校纪校规履行职责的;

(二)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

(三)提供虚假资信或作假证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其它违纪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负责调查核实,系办公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形成文件,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负责调查核实,

系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形成文件。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处理,由各系负责调查核实,系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

(四)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因违反教学管理,由教务处或会同相关系部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违纪事实、处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由学生工作处形成文件并与教务处会签。

(五)学生因违反校园、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或会同宿舍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据保卫处的书面调查材料,相关系部按本条的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学生处分文件。发文由保卫处与相关系部共同会签。

(六)发生在学生宿舍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依照《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各系部,相关系部按本条的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学生处分文件。

(七)对学生的违纪案件,各系部应在事实形成或收到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复杂的违纪事件,各系应在事实形成或收到相关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若各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重新审议。同时学校将对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八)违纪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或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

(九)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处分决定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进步表现的同学,可由本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系领导做出鉴定,填写《违纪学生评议鉴定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查盖章,存入文书档案。

(十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提前半年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系部会同保卫处负责办理。其户口、档案及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部作好记录;处分决定也可公告送达,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可视情况及时在院、系部、班级或寝室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分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进行复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学校将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不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学院上级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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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实现依法办学、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被我院录取、并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高职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有错必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作出决定的机构复议。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学生和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后勤处、保卫处、督导室、各系等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会成员人员不得少于11人,其中必须有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3人。

作出申诉处理意见,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请他们回避。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对学院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学生;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申诉内容属于可申诉的范围。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次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所在系及班级、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与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提交。本人提交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

第十三条 学校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没有制作或送达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的,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的,只要能证明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事实存在即可。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四)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请的;

(五)已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三、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四、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和询问相结合的方式。申诉人提出申请,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提出以下申诉处理意见: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建议维持原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有程序上不足的,建议补正原决定。

三、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撤消或者改变原决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处分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意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作出改变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复议,复议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作出改变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作出决定的机构执行。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或原决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或学校的重新研究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上述决定次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收取申诉人和学院有关部门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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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注册实施细则

学籍注册是对学生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学院学生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学籍注册时间

(一)新生注册时间 入学后复查合格,经本人对注册信息签字确认,学院向教育部报送新生学籍信息进行电子注册,新生取得beat365官方网站学籍。新生注册时间通常为入学后3个月。

(二)在校生注册时间 在校生学籍注册在每学期开学报到的两周内完成。其中,按教学计划进入校外实习阶段学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前2个教学周办理完毕学费交纳手续及学期注册,未参加实习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开学日期报到,按规定办理学期注册。

(三)学年电子注册 向教育部对全院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异动及奖惩等情况电子标注。电子注册时间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学生学籍注册条件

(一)学生正式注册的必备条件:

1.按专业培养计划学完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每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3.按规定向学院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4.本人历学期均已注册;

5.已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

(二)可暂缓注册的情形: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无法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同意,可暂缓注册;

2.学生因故需推迟注册且已经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学生不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两周);

2.学生不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且不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经补考后统计,学生逐学年累计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逐学年累计所规定标准学分的二分之一(不包括申请延长学制学生);

4.无正式学籍但经批准在校进修学习的学生;

5.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并已经批准退学;

6.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相应期限内不予注册,待休学期满复学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四、注册方式

开学两周内,学院计划财务处向各系部提供已缴费的学生清单,教务处向各系部提供学生学业完成情况(或未达到学年注册学分)清单,学生所在系审核上个学期学生的操行表现,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申请注册。

各系部对符合学籍注册条件的学生,在《学生证》上做好学籍注册签注,并填写《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学籍注册登记表》。

学生学籍注册按学期进行,学期注册顺序应与学生交纳学费次序对应。

五、暂缓注册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暂缓注册按如下步骤办理:

1.学生向所在系领取并填写《缓缴费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系部、院资助办、学生宿舍等部门对学生操行表现、家庭贫困状况、住宿地点等进行确认;

3.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对学生的缓缴费申请进行审批;

4.凭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结果,学工处办理缓注册手续,教务处办理成绩缓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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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操行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定期、公正与全面的考核,使我院学生教育与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本评定适用范围

beat365官方网站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二、操行评定实施办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一)操行评定办法

1.各班应成立班级操行评定委员会,由班级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学生操行成绩的考评、认定和统计。

2.该评定每月评定公布一次,每学期总评一次,直至修满学业。学习学年各学期的平均分为记入学生档案的操行成绩。低于60分为不及格,60—69.9为及格,70—84.9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

3.学生操行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在一学期各方面的具体表现给予加分或减分,最终记总分

(二)操行评定步骤

1.每月初,各班操行评定委员会列出全班每个学生的操行评定条目,对学生日常行为做加分或减分记录,每月底统计每个学生的操行成绩并在班会上公布。

2.每学年期末,各班汇总各月操行分并计算总评分,报系部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注意事项

1.操行评定与学生个人评先结合起来。年度内操行总评成绩为优秀者,方能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操行成绩两年以上为优秀者,方能评“优秀毕业生”。

2.学生操行成绩将记入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并存入学生档案。

三、操行成绩评分细则

由各系部制定并向本系学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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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基层班级的思想政治工作,坚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学院和谐建设,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奖励文明班级,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班级的评定资格

已在上年10月申报了“创优良学风、建文明班级”的我院的自然班。

二、文明班级的评定条件

1.班级学生思想状况良好,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学习活动,常开展爱国主义与集体主义教育、理想与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全班同学参加党章学习率达15%以上,无政治错误事件发生;

2.有完善的创建文明班级的工作计划和班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各项制度建设卓有成效;

3.学生干部配备齐全,政治觉悟高,言于律己,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责任心强,团结协作好,认真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班集体凝聚力强;

4.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自觉性强,能互相关心、互帮互学,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名列前茅,在学科竞赛中成绩好;

5.全班同学能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本年度全班出勤率在90%以上,无恶性打架事件、考试舞弊等重大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一般违纪率≤5%(受处分人次/班级总人数)。

6.班级文明寝室建设良好,文明寝室率在60%以上,有班级安全、节能、环保行动计划且有落实;

7.文体、课外业余活动健康且丰富多彩,在体育竞赛中成绩较好,学生的健康状况良好,全班体育达标率≥80%;

8.全班同学社会实践参与率达100%;

9.全班同学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三、文明班级的评定时间

每学年10月。

四、文明班级的评定原则

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差额评选。

五、文明班级的评定程序及方法

(一)文明班级评审程序

1.每学年开学,各系组织本系班级申报,完成文明班级申报材料(汇报材料和支撑材料);

2.各系部组织系部文明班级评委会对申报班级进行初审、推荐,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3.院学生工作处组织学院文明班级评委会对推荐班级进行评审,提出拟评文明班级;

4.院学生工作处向全院做拟评文明班级公示;

5.学院发文。

(二)文明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系部文明班级评委会

主要由本系部学生管理人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2.学院文明班级评委会

主要由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人员、各系部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三)文明班级申报材料要求

1.文明班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详实,有活动材料、图片证书展示或采用多媒体等形式不限;

2.申报文明班级专题展板,主要体现文明班级建设成果,放置于校园内。

(四)学院文明班级评审方法

1.学院文明班级评审评依据文明班级申报材料和申报汇报进行;

2.汇报人是班级推荐的学生代表,汇报、答辩内容要言简意赅,条理清楚,表达得体,有说服力,时间3分钟;

3.汇报人回答评委1—2个问题,采用随机抽题,现场作答方式;

4.学院文明班级评委会汇总各评审委员打分情况排序。

六、奖励办法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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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申报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效地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项目

第一条 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系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单项奖。

二、申报条件

第二条 院三好学生标兵。综合测评为班级第1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3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体育成绩达标。

第三条 院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四条 院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五条 系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德育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5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单科成绩65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六条 系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德育成绩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专业前15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单科成绩63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七条 单项奖。德育成绩为“良”以上,体育达标。

1、精神文明奖: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精神文明奖。

(1)在抗灾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事迹突出,勇为人先,受到学校或有关单位表彰者;

(2)在遇险、临危时勇于抢救国家财产和救助他人者;

(3)为维护社会公德、法纪,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者;

(4)拾金不昧,金额较大者;

(5)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事迹突出,受到实践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表彰者;

2、社会活动奖: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社会活动奖。

(1)学生干部能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成绩突出者;

(2)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及经常组织参加校内外体育艺术表演者;

3、学习进步奖:

学习成绩比上学年度在较大幅度的进步,且不够综合奖条件者,可申报学习进步奖。

4、科技文体成果奖:

在省市以上单位正式组织的各类科技、艺术、体育竞赛中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可申报科技文体成果奖。(科技文体成果奖学金奖励办法附后)

5、特殊贡献奖:专门奖励在精神文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评定,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评选。

三、申报比例及奖学金评选等级

第九条 院三好学生标兵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获甲等奖学金,奖金为800元。

第十条 院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

第十一条 院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

第十二条 系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200元。

第十三条 系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200元。

第十四条 单项奖分获单项类奖学金,奖金为50元,其评选比例如下:

1、精神文明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2、社会活动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3、学习进步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4、科技文体成果奖和特殊贡献奖不受名额限制。

四、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申报工作按学院的统一部署,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各系(部)党总支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负责审核申报资格,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各学生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其成员由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共11人组成,根据评定条件,评选产生本班的奖学金申报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 各班的评选结果确定后,将评选材料上报各系(部)党总支,各系(部)党总支将本系评选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报学生工作部(处)并由各系(部)向在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十九条 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

五、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被评为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者,均由学院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学金,并将学生的评先申报审批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被评为系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及单项奖获得者,由系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科技文体成果奖学金奖励办法

(1)在国家级、省(直辖市)级、高校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比赛中获奖的团体或个人,奖励标准为:

第一名

(一等奖)

第二至第三名

(二等奖)

第四至第六名

, (三等奖)

其它

国家级

2000元

1000元

600元

400元

市级

1000元

500元

300元

200元

高校级

500元

300元

200元

100元

说明:1、如赛事设有特等奖的,参照第一名(一等奖)各级别标准给予奖励,该赛事中其它等第的奖项依次递减一名(等),参照上表相应级别标准给予奖励;2、上表中的“其它”是指在赛事中取得第七至第十名或获得鼓励奖、入围奖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应给予奖励的奖项。

(2)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其它作品者,奖励标准为:

 

单独发表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其它

权威刊物

2000元

1000元

600元

400元

核心刊物

1000元

500元

300元

200元

其它刊物

500元

300元

200元

100元

说明:上表中的“其它”是指作者署名为第三作者或署名在第三作者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应给予奖励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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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确认办法

为激励毕业生努力进取、不断创新,给学校争得更多的荣誉,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友爱,勤奋上进。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四)英语通过国家三级考试,已修完的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没有重修课程。

二、具体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学生。

(二)至少一次被评为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优秀三好学生者。

(三)两次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者。

(四)在院级以上科技成果比赛中获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提交学术论文者。

三、评选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评选程序:

1.各专业(班级)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

2.各专业(班级)将评选结果报各系党总支审核。

3.各系将本系优秀毕业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二)评选要求:

1.各系按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认真评选,对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要进行严格控制,宁缺毋滥。

2.对符合条件已超过本系学生10%的,要将评选名额控制在10%以内。

3.对没有按照条件严格评选,弄虚作假的系和班级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表彰奖励

(一)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院授予称号,予以表彰奖励,其优秀毕业生申报审批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 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就学、就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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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规范

一、班委会和团支部的组成与工作职责

每个学生班级必须成立班委会和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纪检委员(考勤员)、生活委员、心理助理员、体育委员、文娱委员、女生委员(班级女生超过15人的增设女生委员一名)等组成,实行班长负责制。

团支委会由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调研员等组成。

新生班级应于学生入校一周内成立临时班委会和临时团支部委员会,于第一学期内经民主选举成立班委会和团支部委员会,以后经民主推选可对班委会和团支部委员会做动态调整。

(一)班委会主要职责:

1.会同团支部组织同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学院和谐建设,配合各级党团组织对全班同学进行思想教育和管理。

2.贯彻落实《学生手册》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组织的各项决定,做好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培养良好的班风。

3.了解同学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向辅导员汇报,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4.帮助同学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并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建设良好的学风,提高学习成绩及专业技能。

5.组织学生学年鉴定,推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

6.做好奖(助)学金的评比工作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内认定工作。

7.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和活跃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提高同学们的文化素养和身体素质。

8.做好生活、卫生管理以及法制安全、节能、环保教育,培养同学们爱劳动、讲文明、懂礼貌、爱护公物等良好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9.负责建立班级工作档案,作好有关工作的考评记录。

10按月向全班同学通报班费收缴及使用情况。

(二)班委会成员职责

1.班长职责:

(1)全面负责班级工作,会同团支部书记抓好班级政治学习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班级工作计划和班级工作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考核;

(3)处理班级日常工作。分析、研究和处理同学中的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系、辅导员汇报工作,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和上报,重点事件载入班务日志;

(4)主持召开全班大会,布置、总结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同学对班干部的工作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5)指导各委员抓好工作,着重抓好班风、学风建设;

(6)组织全班同学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班级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院和谐建设;

(7)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学生学年鉴定、综合评定、学生先进个人及奖学金的评比工作;

(8)执行班委会班费使用计划,负责审批班费开支;

(9)完成辅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2.副班长职责:

(1)协助班长做好班委会的日常工作,着重抓好学习、生活、劳动、卫生及群众活动;

(2)负责全班的安全教育、节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和辅导员报告;

(3)在班长不在时,代行班长职责;

(4)完成辅导员、班主任交待的其他工作。

(5)负责主持周日晚点名工作;

3.学习委员职责:

(1)负责全班同学的专业学习,协助班长着重抓好学风建设,定期向全班通报同学的学习情况;

(2)切实起到教与学的桥梁作用,和任课教师保持经常联系,组织各科课代表研究同学们学习上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反馈同学学习情况;负责转达学生对教师教学上的意见及教师对学生的要求;

(3)组织各种有益于学习的活动,如学习经验交流会、课余科研活动、学习方法介绍等,帮助同学提高学习效果;

(4)定期向辅导员、系教务秘书汇报本班教与学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5)协助考勤员做好课堂考勤工作;

(6)负责组织书籍、资料及学习用品的领发工作。

4.纪检委员(考勤员)职责:

(1)负责班级学生课堂考勤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班级纪律情况调研、初步分析;

(3)定期向辅导员、系汇报班级学生出勤情况。

5.生活委员职责:

(1)负责全班同学的生活管理工作;

(2)负责全班同学的各种票证发放工作,学生来信的收取工作;

(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食堂、后勤生活管理的意见和本班同学生活情况;

(4)组织全班同学参加系组织的卫生大扫除、公益劳动和文明寝室建设工作;

(5)配合班委会、团支部对同学进行劳动观念、勤俭节约和爱护公物的教育,培养同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6)负责班费的帐目管理工作,定期向全班同学公布。

6.心理助理员职责:

(1)负责调查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2)及时向辅导员、系或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反映本班学生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3)负责对本班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

(4)组织本班学生积极参加学院或系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5)力所能及地帮助本班学生解除心理困扰。

7.体育委员职责:

(1)配合老师上好体育课;

(2)组织好以“达标”为主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3)抓好班级体育代表队的组建及训练工作,负责联系和组织与本班级有关的各项体育比赛;

(4)组织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运动会、越野长跑、球类比赛等大型体育活动;

(5)负责班级体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8.文娱委员职责:

(1)负责全班文娱活动,定期向班委会汇报工作,提出开展文娱活动的意见;

(2)根据本班特点,组织小型多样的文艺活动,如联欢会、演讲会、学唱歌曲等文娱活动等;

(3)组织同学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种文娱活动。

9、女生委员职责:

协助班长做好班级内女生工作。

团支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学院和谐建设,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素质。宣传、执行学院各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带领团员青年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加强本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活动阵地建设,全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抓好平时的政治学习和团支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寝室为单位设立团小组并指导团小组的工作;积极争创优秀团支部;

3.计划安排好团支部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的活动,丰富、活跃团的生活。

4.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利益,有针对性地开展团的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5.建立团的工作档案,收缴团费,加强团的纪律,严格团内奖惩制度,努力做好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评比和后进团员的转化工作。

6.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7.配合党组织抓好《党章》学习工作,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8.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团内形成一种民主、团结、向上的气氛。组织实施团员民主评议工作。

9.协助班委会抓好班风和学风的建设,会同班委会做好学生操行考核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优秀学生推荐工作,定期开好班、团联席工作会议。

团支部委员工作职责:

1.团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班团支部的工作计划;

(2)主持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议和团员大会;

(3)认真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党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负责组织好常规政治学习和青年团组织生活会;

(4)经常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5)召开支部团员大会,贯彻落实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定精神,督促和检查支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在支部大会上汇报支部工作;

(6)组织实施支部的各项活动;

(7)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与各委员保持紧密联系,按时开好支委会,督促、协调和帮助他们做好分管的工作;

(8)与班长密切协作,研究本班情况;参加班委会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9)认真组织团员民主评议工作,开展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评选;

(10)配合辅导员、协助班长一起做好学年鉴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团组织委员职责:

(1)了解团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向支委会汇报,配合其他委员做好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2)掌握团员的模范事迹和遵守团的纪律的情况,做好考评工作,建议支委会予以表扬或批评、处分;

(3)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建立工作档案;

(4)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的准备工作,协助支部书记检查、督促和指导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5)负责支部会议记录、团员管理、收缴团费,做好团内情况统计,超龄团员离团,保管上级组织下发的文件等工作。

(6)配合党组织组建班《党章》、《团章》学习小组;负责组织团员中的先进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并负责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支部的考察对象的准备工作。

3.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工作和学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建议,组织团员青年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治,党团知识,并负责具体实施,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2)协助团支部书记组织好主题团日活动;

(3)保管上级组织下发的学习资料,根据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做好宣传鼓动工作。积极组织同学向院报、广播台投稿,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学院的重大政策。及时表扬团内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树立正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4.调研员职责:

(1)了解、分析、研究团员青年思想动态、学习兴趣、业余生活等方面情况;

(2)及时准确地将支部成员情况反馈到上级团组织,根据上级团组织的统一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支部成员接受全院性的大型调查活动,配合院内调查工作的开展;

(4)定期搜集来自团员青年中的各类问题,通过各种努力帮助解决同学中的难题;

(5)协助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实践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

二、班会、团组织生活会制度

1.班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副班长做记录,辅导员参加,可在单周的晚点名时间进行。主要总结两周的学习、作风、纪律、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及时表扬本班的好人好事,批评违纪同学,解决存在的问题。

2.团组织生活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团组织委员做记录,可在双周的晚点名时间进行。主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团组织民主生活会,具体内容根据上级党、团组织的要求安排。

附:

1.辅导员助理的任用和主要工作职责:

小辅导员是由系部党总支在高年级优秀学生中选拔、任命,担任一个自然班的事务性工作。任期一般至新生完成入学教育(3个月),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2.协助辅导员抓好班级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3.协助辅导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4.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在校的生活。

2.学生宿舍寝室长主要工作职责

寝室长由本寝室住宿同学民主选举产生。通过民主方式制定出贯彻学院建设优良校风学风的,具有本寝室特色的共同行为约定。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带领同寝室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寝室文化、文明建设活动;

2.带领同寝室同学落实学院学生日常行为及礼仪要求;

3.协助党团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同寝室同学思想政治工作;

4.关心同寝室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关怀心理问题同学,发现异常心理(行为)情况,及时向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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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定本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系部成立以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按照学院所在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困难和特困两档。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如下: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由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办公室组织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各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一: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略)

附件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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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使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业,现依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本院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高职)生。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意见);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4.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7.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和贷款申请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贷款的金额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并在每年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院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控制和适当调整每年的贷款规模,核定每个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

第五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收取的学费及住宿费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武汉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六条 贷款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如实

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

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第十条 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记收罚息。

第十一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100%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四、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所在系按申请条件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资格审查通过后,学院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其中,学费、住宿费贷款直接按学年划入指定的学院帐户;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生活费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

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贷款的回收、变更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终止学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根据收入水平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可自愿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经办银行可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学院才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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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珠高速捐资助学基金”实施办法

为了帮助家庭贫困的学子度过难关,顺利完成学业,弘扬“自立、自信、自尊、自强”的大学生风采,树立优秀贫困大学生形象,推进“自主、创新、刻苦”的学习精神,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于2005年设立“京珠高速捐资助学基金”,将每年对beat365官方网站在读的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进行资助。为保证此项基金正常高效运作,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管理机构:

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

二、基金来源:

以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员工捐款为主,公司行政出资为辅。

三、奖学金名称:

“京珠高速奖学金”(从京珠高速捐资助学基金中提取)。

四、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我院在读“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能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

部门证实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资助名额及金额:

1.每年资助25名贫困学生;

2.奖学金分为3等:

一等奖学金:3000元/年•人;

二等奖学金:2000元/年•人;

三等奖学金:1000元/年•人;

(三)评选原则及条件: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指导原则进行综合评定:

1.政治思想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吃苦耐劳,乐于助人,无私奉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学年综合操行评定为优秀;

2.勤奋好学,刻苦专研,学年各科成绩一次性考核合格;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是青年志愿者;

5.无任何违纪记录;

6.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四)奖学金额度分配:

“京珠高速奖学金”采取一年一评制,按照各系当年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毕业年级除外)。

(五)评定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填写《京珠高速奖学金申请表》;

2.班级民主评议;

3.辅导员对申请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诚信表现及操行表现、上学期(学年)学业成绩、实践技能、综合素质状况进行考核,提出意见报所在系;

4.所在系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学院下达的当年评选名额的150%比例推荐参评学生名单(附材料),报资助办;

5.资助办将名单汇总后报院领导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6.每年7月本学年学业成绩公布后,各系将公示后的入围学生的平均成绩(体育成绩除外)从高到低排序,按学院分配的名额推荐名单报资助办汇总,由资助办报院领导确定最终名单,并报京珠公司审核备案。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释权。

beat365官方网站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职学生资助的有关政策,从本院中职结构实际出发,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6号)文件精神,特此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成立beat365官方网站中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熊友山 王进思

副组长:王同庆 严诺仪 谢彤

成员:王金舟 施裕国 吴宗汉 徐太长 夏守云 刘文涛 黄远军 姜红莲 徐柳军 张凌翔 梅凯 罗莎

二、具体实施办法

1.根据本院校区情况,中职学生资助评审申报工作由西、北校区负责。各校区在学院中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自进行审核申报,对申报的学生负责。

2.具体学生资助名额分配实行比例原则,即按校区申报人数、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3.评审工作

(1)政策宣传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中职学生资助项目的文件精神,组织相关辅导员或班主任认真学习,并在中职学生各班中进行宣传,并在校区内公布,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2)动员申请

组织动员符合资助条件的广大学生积极申请,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填写必要的申请表格。

(3)评审申报

根据各项资助资金申报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资格进行评审,包括:班级评议、校区审核、校区公示、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学生资助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各存一份)。

4.资金发放

西、北校区在上述评审程序的基础上,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履行资金发放报批程序,计财处按照审批意见及各校区提供的学生清单及银行卡号,将财政网资金直接划拨到各校区指定银行,再由银行将资助款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上。资金发放后,由各校区通知学生进行查收。

三、工作要求

1.各校区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职责,严格按照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各校区要严格学籍注册管理工作,准确申报受助学生人数,不得虚报名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不得将国家助学金冲抵学生学费。

四、附则

本实施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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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维护学院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服务型。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锻炼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由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负责。

第六条 学院各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组组长由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资助办指导各系服务小组的工作;各指导服务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资助办备案。

第八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资助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资助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资助办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资格认定

第九条 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可申请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党员、特困学生、学生干部优先。

第十条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学习情况及家庭情况签署意见报所在系备案,填写《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资助办审批,审批合格后资助办发放《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取得工作证的同学即具有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勤工助学活动资格的同学必须服从资助办的统一管理;资助办根据学院各部门的具体要求安排岗位。

第四章 资助办勤工助学职责

第十二条 资助办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资助办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四条 资助办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五条 资助办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且在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资助办为用人部门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资助办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资助办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审批和发放《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

第十九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办代表学院与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资助办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资助办负责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资助办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资助办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履行与资助办、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资助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若干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经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将《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和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职责交资助办,资助办根据需要在全院学生范围内向用人部门推荐勤工助学学生,用人部门履行必要的面试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用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考核,, 填写, 《湖, 北交通职业技, 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月度考核表》。

第二十七条 用工岗位的核定时限为一学期。

第七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资助办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条 资助办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工作时间、性质,可分按小时计酬和按月计酬。按小时计酬,每工时的报酬标准为5元;按月计酬,每月80-200元标准发放。(寒暑假除外)

第三十二条 报酬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主要是以劳动类型、特殊时间、工作强度及学生的考核结果等作为参考,最多不超过标准的20%。经资助办认可的特困生可按上限发放。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资助办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二)设立“勤工助学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院根据《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校纪处分:

(一)盗用资助办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二)未向资助办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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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国防军事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防军事教育包括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

国防军事教育(简称军训)为学院教学计划内容,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各设2个必修课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学院成立军训领导小组,由院领导、院学工处、院团委、各专业系部、后勤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军训参训人数由当年招生人数确定,原则上每60人编排一个方队,并配备相应的教官和辅导员。

第四条 新生入校后立即进行军训,军训时间为两周。在组织军事技能训练时,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例为依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军事素质。

第五条 在军训期间,由院学工处和后勤中心各安排一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医疗保健工作,各系的辅导员对参训学员进行日常管理。军训活动有关职责如下:

1.总协调职责:

(1)主要负责军训日常行政管理及协调工作。

(2)加强联系,承上启下,协调关系。

(3)指导辅导员、医生开展工作。

(4)及时的了解、掌握、处理各系学生之间的矛盾问题。

2.辅导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军训指导思想及各项条令、条例,组织对参训学员的组织纪律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德育教育和国防教育,把思想教育融入军训的全过程。

(2)深入现场,观察了解情况,做好日常思想工作。

(3)参与本系学生军训动员大会,指导党团生活、宣传报道和文体活动。

(4)做好参训学员与参训学员、参训学员与教官之间的协调工作。

(5)做好对参训学员的请假审批和考评工作。

3.医生的职责:

(1)医生主要负责军训期间的防病、治病工作。

(2)深入训练现场进行巡回医疗。

(3)经常检查参训学员的饮食及宿舍卫生,搞好防病保健工作。

(4)根据参训学员病情轻重,建议批准全休和半休病号。

(5)批准病号饭,提出住院治疗和慰问病号的名单。

4.参训学员的职责:

(1)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端正受训动机,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

(2)听从命令,服从管理,一切行动听指挥。

(3)树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奋力拼搏,刻苦训练。

(4)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争创集体主义荣誉,遇事讲风格,讲团结。

(5)尊敬辅导员、教官,关心同学,互相爱护、帮助。

(6)高标准,严要求,争做优秀学员。

(7)遵守纪律,爱护公物,注意安全,讲究卫生,厉行节约。

第六条 有关制度:

1.“一日生活制度”

(1)起床:听到起床号令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

(2)早训练:按照教官的要求训练。

(3)整理内务与洗漱:收操后进行洗漱,打扫室内外卫生。

(4)开饭:按顺序依次进入食堂排队用餐。

(5)操课:每天按8小时,操课时间不得会客,请假、迟到和早退。

(6)午休:全体休息,不得随便外出,保持室内安静。

(7)课外活动: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活动。

(8)晚点名:内容主要是清点人数,讲评工作,布置任务,表扬好人好事。

(9)就寝:听到熄灯哨音后,立即就寝,不得有其它活动。

2.请销假制度:

(1)军训期间,原则上不请假,不批假。

(2)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则需逐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归队后销假。不请假外出的学生按缺勤处理。

(3)参训学员因事请假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请假1—2天,由教官或专职辅导员批准;请假3—4天,必须由辅导员签置意见后报军训领导小组审批;请假5天或以上,作重修处理。

(4)请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5)参训学员申请免训,因事须写出申请报告,因病须持医院证明,经军训团成员逐级审批,并由军训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执行。

3.考评制度:

(1)为巩固军训成果,军训科目都要进行考核和验收。

(2)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为必修课学分,军事理论课合格2个学分,军事技能训练合格2个学分。

(3)考核成绩分采用百分制,由教官根据参训学员的表现填写《军训成绩评定表》,并确定具体得分分数,此表将存入参训学员的学籍档案。

(4)对军训成绩不合格或其它原因未参加军训的学员要求在第二年补训。

4.奖惩制度:

(1)奖励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鼓励为辅。

(2)奖励对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3)奖励名称:军训(会操)优胜集体和优秀学员、优秀带队干部。

(4)惩处:若参训学员在军训期间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如逃跑、顶撞教官和辅导员、偷窃、打架斗殴、无故不参加军训等,将视情节严重,态度好坏,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取消军训资格、退学等)

5.安全工作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体参训人员的安全责任心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3)搞好车辆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后勤中心负责安排车辆,加强对车况的检查和司机的安全意识教育,执行乘车规则,严格上下车秩序,防止超载。

(4)军训中不得私存和给予他人刀具、弹药、雷管等各类危险物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军训学员的钱物及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预防丢失和被盗。

(6)参训学员严禁私接电线、灯头、电源插座和使用电炉、电热水杯,防止触电和火灾发生。

(7)学生食堂注意食品卫生,不得出售变质、污染、不洁食物,学生少吃生冷食品,不准喝生水,防止食物中毒和疾病发生。

(8)军训中应科学把握训练强度,注意劳逸结合,在炎热的天气下,适当调整训练计划,防止中暑事故的发生。

(9)医务人员在军训中加强对防病治病的管理,出现急重病号及时抢救或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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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入馆须知:

1.注重文明、礼貌,避免大声喧哗;

2.凭借书证借阅图书资料和进入阅览室阅览;

3.保持阅览室安静,将手机(呼机)铃声关闭;

4.珍爱图书资料,文明借阅,杜绝损毁图书行为;

5.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

6.自觉抵制有损读者形象、有损学子风范的行为。

第二条 入学教育: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班级、分批次组织新生参观图书馆并接受入馆培训,以学习如何更好地利用图书馆相关文献资源。

第三条 借阅规则:

1.借书证的办理

新生入学后以班级为单位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每位新生应准备一寸登记照片1张、押金5元。因故不能按时办理者,凭班级辅导员的证明可暂缓办理,但不得超过两周,两周后将按补办证处理。

借书证丢失者请及时到图书馆挂失并补办借书证,以防他人冒用。

2.借书须知

①读者持本人借书证即可借阅图书馆所藏图书。

②借阅范围:图书馆一楼流通部的所有馆藏图书均提供外借;二楼期刊阅览室和图书阅览室藏书仅供室内阅览,不外借。

③借阅册数及期限:学生一次限借5本图书(其中专业类图书借阅期限为3个月,文学类图书借阅期限为1个月)。图书借阅期限到期后可持借书证和图书到图书馆进行续借。

④借书时请当面检查,如发现图书有污损、残缺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并让其在图书损坏处加盖印记,否则如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图书馆将视为借阅人所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还书

为加快图书流通及周转,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超期不还者将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以每册书0.1元/天的罚款。读者损坏、丢失所借图书,将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阅览须知:

1.期刊阅览室和图书阅览室内的书刊仅供室内阅览,不外借。

2.请勿携带书包、馆藏书刊及食品进入。

3.禁止损毁、涂划馆藏书刊资料。

4.阅览室内禁止接打手机。

第五条 电子资源使用:

读者可通过我院校园网和图书馆主页查阅图书馆电子资源。目前馆藏电子资源有维普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数据库、交通特色数据库和书生电子图书数据库等等,并不定期更新一些试用数据库。

第六条 毕业生须知:学生毕业前应归还所借图书,交还借书证至图书馆,图书馆将退还借书证押金。

第七条 解释权:图书馆管理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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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动态化,确保学生档案管理的真实性、严肃性、完整性以及档案管理的安全,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学生从高考录取入校到毕业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习成绩、学习态度等内容的真实记录。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保管、查阅、转递等工作。

第三条 学工处主管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校区管理部和各系部[夏志钢1] 安排专人负责在校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管理在籍、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档案。学生退学、死亡、被开除学籍后,其档案由所在系部在10天内转交学工处处理。

辅导员负责所带班级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别等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学生工作分党委应安排专人管理在校学生党员的有关材料。

学院档案室留存录取新生名册、注册新生名册、毕业生名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等重要档案以及毕业生留存的个人档案。

招生与就业、教务、团委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学生档案工作。

第四条 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保密纪律,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学生档案收集内容

(一)新生入学登记表;

(二)学生学年鉴定表(含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

(三)招生材料(含中专或高中档案);

(四)学生学籍异动材料,包括学生休学、停学、退学、复学的有关申请材料及文件;

(五)学业成绩表(含劳动技能鉴定材料);

(六)毕业生登记表;

(七)入党、入团有关材料,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材料、思想汇报、外调材料和转正申请等;

(八)学生奖惩材料,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受院级及院级以上奖励(含奖学金、竞赛奖励及各类先进个人奖励等)材料、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材料;

(九)新生体检表和毕业生体检表;

(十)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及整理

(一)收集档案材料应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整理学生档案应做到分类准确、目录清楚、编排有序、层次清楚。

(二)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应注明形成的时间并加盖有关组织的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注明形成时间并由本人签字。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订正或补送、补办。

(三)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收进材料的时间顺序,登记在《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登记簿》上,并于材料形成的当月内归入学生档案袋内。

(四)归档的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纯蓝墨水、铅笔、复写纸等书写,除传真件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五)档案整理过程中,要将档案袋内有关材料名称填写到档案袋封面目录一栏内,材料名称要求填写完整、规范,并且保持内外名称一致、顺序一致。

(六)学院统一要求填写的归档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完毕。

(七)高职新生入学后,学工处负责将高职新生高考档案转至各系部,若档案未到,由各系部持学工处统一印制的《调档函》向学生原所在学校索取。各系部接收高职新生档案后,更换学院统一印制的档案袋,根据班级、学号等对新生档案进行审核、整理、编号。

(八)有关档案材料收集的时间要求:

1.新生档案的建档工作自新生入学后的1学期内完成。主要材料包括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档案袋内内容、入团、入党材料等;

2.《beat365官方网站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卡片》(一式2份),于入学后1个月内收集进档;

3.《学生学年鉴定表》、《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于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收集进档;

4.学生入团材料,由院团委于批准入团之日起1个月内归档到各系部;学生入党材料由各系部在学生毕业前到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工作分党委领取后归入档案;

5.《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一式2份)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填写[夏志钢2] ,于每年6月15日前集中收集归档;

6.《学生学籍卡》(一式2份)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填写,于每年6月15日前集中收集归档;

7.《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2份)由教务部门负责填写[夏志钢3] ,于每年6月15日前集中收集归档;

8.《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夏志钢4] 由招生与就业部门负责填写,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存根集中收集归档;

9.《毕业生体检表》由院卫生所负责填写,于每年6月15日前集中收集归档;

10.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鉴定批准材料,应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收集进档;

11.学籍异动材料应于批准之日起1周内收集进档;

12.学生奖惩材料应于奖惩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收集进档。

第七条 学生档案的鉴别

(一)鉴别学生档案材料应做到鉴别准确、取舍得当、手续完备。

(二)在鉴别学生档案时,应对收集归档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对重要材料的取舍,由学生工作部门作出规定。

(三)对档案内容有涂改痕迹的材料,经过有关部门证明属确需更正的,由有关部门在涂改处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归入档案。对经鉴定为伪造的材料,应及时剔除,有关情况要报学生工作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学生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一)学生档案的查阅应做到既便于工作、又确保档案安全。

(二)学生档案提供利用的范围包括

1.学生入党、入团、政治审查、组织处理等可查阅本人档案;[夏志钢5]

2.就业、公安、保卫等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学生有关情况时,可提供相关档案。

(三)查(借)阅单位应填写《申请查阅学生档案报告表》,按学生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四)查阅学生档案应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在指定地点阅档,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摘录原件材料需经同意。

(五)对所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交给无关人员翻阅或自行转借,不得转交他人代为归还。

(六)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时,必须由2人及2人以上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内查阅。档案不得外借。

(七)任何人不准借阅其亲属的档案。

(八)借阅已归入学院档案室的档案按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档案的转递

(一)转递学生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二)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应经过认真整理,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学生档案或档案材料,应认证审核档案接收函或转递档案材料通知单,符合转递手续且接收单位具备管理档案资质,并作详细登记。

(四)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凭省教育厅的转学批件和校内的离校手续表办理档案传递手续;“专升本”的学生凭本科院校录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档案传递手续。

(五[夏志钢6] )毕业生档案转递原则上应由学生、接收单位和学院共同确认。

(六)收到的[夏志钢7] 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做详细登记。

(七)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夏志钢8] ,应认真查找。确实查不到,但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转至档案馆保存。

(八)严格包封档案,骑缝应加盖公章或贴密封签。

第十条 档案的保密

(一)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应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二)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学生档案。

(三)不准带档案出入公共场所。

(四)档案人员不得保管亲属档案。[夏志钢9]

(五)提供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一条 档案材料的保管

(一)保管和保护学生档案,应做到安全保管、便于查找。

(二)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管范围的档案,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室保管;

(三)进档管理的档案按学生学号有序排列。

(四)定期对保管档案的物质条件、保管保护设备进行检查,对所管理的档案进行核对与统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档案柜内不得放入易燃、易爆、易腐及其他杂物。

(六)档案保管需编制《学生档案材料名册》、《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档案异动情况登记表》、《传递学生档案材料通知单》(包括存根、回执等)。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动态管理,据实立档,据实用档,对所收集的材料,一定要做到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签署完备。

(二)收集、鉴别、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为就业单位了解毕业生提供可靠依据。

(三)熟悉学生档案材料,做好统计和数据分析工作,为学生工作提供信息。

(四)做好安全、保密、保护工作,经常检查学生档案,防止火烧、虫咬、水湿、磨损、丢失、混乱等现象,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新生入校后,以系、班为单位,编制“´ ´系´ ´级´ ´班学生档案名册”,并更换档案袋,按编号顺序排放。

(六)学生毕业离校、档案转出后,将《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学生档案材料名册》、《转递学生档案通知单存根》(包括回执)、《档案情况异动表》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七)档案管理人员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做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区管理部和各系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学工处牵头每学年末对各系学生档案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学期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日制高职学生档案的管理。成人教育学生档案管理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中职学生档案管理由校区管理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摘要)

第一条、不得在学生宿舍大声喧哗(含打娱乐麻将)、起哄、酗酒、打闹、赌博。使用音响设备及器具应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在规定的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内,应保持学生宿舍肃静。

第二条、学生应按时起床、就寝。不得在就寝时间进行娱乐活动。上课时间不得在寝室睡懒觉。

第三条、学生不得向学生宿舍走廊或向楼外乱扔果皮纸屑、乱倒饭莱、乱泼水、乱丢杂物;不得在学生宿舍内踢球、溜冰;不得在宿舍楼墙上乱贴、乱写、乱画,不许张贴悬挂广告及不健康的宣传品;不准在寝室内乱丢烟头。学生宿舍楼大厅及走廊楼道禁止停放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域内焚烧废纸及其他废物,不准使用电炉、酒精炉、煤炉及各种燃器具,严禁滥用消防器材及设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私藏管制刀具及各类凶器。

第五条、不准私自安装和拆卸学生宿舍楼内各种电器、通信及照明设备:不准在宿舍楼内乱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室内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楼内值班室或维修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条、学生如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学生宿舍管理员有责任将当事人违纪行为,向当事人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处反映,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及经济损失情况提出处分意见及赔偿标准。

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摘要)

一、学生社团是指由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二、学校学生社团由院党委领导和负责。院团委在党委授权下,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一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院在籍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老师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院团委社团部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全称为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社团,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注:社团名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社团部提出下列资料:

1、筹备申请书(含拟成立的社团名称、宗旨、活动方式、活动范围等内容)。

2、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3、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院团委社团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社团在招收新会员工作前,需详细填写《社团招新申请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会费收缴情况等书面材料上交至院团委社团部。

五、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院团委社团部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六、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七、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为0—10元,收费情况应报院团委社团部批准。对于会费和其它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院团委社团部将不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院团委社团部每年对在籍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一批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及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社团考核评优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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