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beat365官方网站章程》,《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应在维护教育公平、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以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第五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的淘汰和补充如涉及到专业调整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原则上只允许一次转专业,必须同时具备已注册学籍、未受违纪处分两个必要条件,并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者优先;
(二)转入学院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制定具体排序细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二)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不同学制类型申请转专业的;
(四)毕业前一年申请转专业的。
第八条 单独招生考试、扩招考试、技能高考学生按照省教育厅当年专业调整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转专业应于第一学期的第18-20教学周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转入同年级新的专业学习;非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学生,应转入新专业低年级学习,学籍同时纳入低年级进行注册管理。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并提出学生转专业后按教学计划应该补修课程及学分;
(四)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
(五)学生转专业情况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学籍异动组织工作,在学期末第18-20周完成第十条之(一)至(二)项手续,第(三)至(五)项在开学前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具体程序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业成绩(学分)认定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其它同层次学校学习:
(一)因患病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
(二)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三)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校学生转出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
2.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3.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提出意见;
4.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议;
5.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6.由学校转到外省的,还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转学材料,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7.转学备案校领导签署《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校接受学生转入
1.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转入学生的理由、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招生部门确认分数线;
2.学生拟转入学院办公会就是否符合该专业培养要求且有教学能力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3.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议,由转学备案校领导签署接收函;
4.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5.转学备案校领导签署《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6.由外省转入学校的,还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转学材料;
7.学校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确认备案。
第十七条 转入学校应于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一)学校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学校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三)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
(四)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五)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六)转学学生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七)患病、特殊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相应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