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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5-04-17 14:20   审核人:   (访问:)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县教育局:

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要求,逐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积极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机制、诚信安全体系、宣传服务措施和规范管理制度,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平公正。

一、改革招生录取机制,为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准备

改进录取方式。全面实行平行志愿,除艺术本科(一)外,所有批次、所有科类全部实行平行志愿。逐步减少录取批次,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合并为一个录取批次,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合并为一个录取批次。2016年将文理类本科三个录取批次调整为两个,实行本、专科分段填报志愿。

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要求,从2015年起,我省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我省省属院校加分分值由原来的10分调整为5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对象调整为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散居地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加分政策,与其他民族考生同等条件时可优先录取。同时,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取消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考生报考所在市、州高校,以及神农架林区考生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将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增加20分投档的政策。

规范省属高校面向当地考生招生政策。继续保留湖北理工学院面向黄石市招生、湖北文理学院面向襄阳市招生、荆楚理工学院面向荆门市招生的本科计划,取消生源不足时可降到批次线下20分投档录取的政策。将面向当地考生的招生计划单列,实行分类投档,投档录取分数线可以低于本校面向全省招生计划投档录取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的批次线。

推进高职院校招生改革。高职高专平行志愿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湖北省属高校经申请同意后,进行多元互动录取试点,录取分数线由高校自主确定。多元互动录取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录取平台、统一操作规范、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从2016年起,我省普通高考使用国家统一命题试卷,不再自主组织语、数、外高考命题。

二、开展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创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机制

2015年起,我省选择部分转型发展试点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一体化培养试点。具有普通高中学历的学生,通过普通高考高职高专批次招生录取后,在高等职业院校学习3年。在3年学习期间,试点高职院校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3年学习期满,学生经考核测试合格后,进入普通本科学习2年。5年学习期间,由参与合作培养试点的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共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相衔接贯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系统培养本科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学生前3年注册专科学籍,按规定年限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升入本科时注册本科学籍,学生按规定年限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由试点本科高校颁发普通全日制专升本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2015年,我省不再组织“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统一考试(高职统考)”,中职毕业生升学主要参加技能高考和高职院校单招。

三、调整专项计划招生政策,切实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高校升学率

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省属重点高校安排部分招生名额,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招生。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继续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名额,参照自主招生办法,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2015年,将省属院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合并为地方专项计划,并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扩大生源范围,调整报考条件。

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一是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等42个县(市、区)的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二是全省范围内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考生,具有当地连续3年户籍及办在乡镇(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

高中阶段通过省教育厅“飞翔计划”录取的农村户籍考生,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农村户籍的,可以报考地方专项计划。

已经完成或正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确定考生户籍地区范围。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第15位为“2”的表示乡村,户籍在此区域的考生为农村考生。

四、强化考试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确保高考安全顺利

要落实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制。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五、加强考试招生规范管理,加大违纪违规查处力度

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从2015年起教育部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我省对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面向当地考生)、恩施职业技术学院(面向当地考生)、三峡电力职业学院(面向当地考生)等8所省属高校不再安排5%自主招生计划。

加强高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各中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26个不得”的规定,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考试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认真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考试招生工作社会满意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及时为考生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等服务,要重点做好平行志愿改革的宣传服务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招生政策,解疑释惑。让社会知晓、考生明白。各高校和市、州、县(区)招办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时妥善处置高校考试招生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让考生满意,社会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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